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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民初19144号

向某某与广东某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广东万春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沙井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2-28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向某某,广东某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广东某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沙井分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19144号原告向某某,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桃源县。被告广东某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

法定代表人:邓某某。被告广东某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沙井分店,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

法定代表人:涂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某诉被告广东某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广东某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沙井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某某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某某以已原告的合法权益已经得到维护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1元(该款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向某某负担。

审判员  肖旭耀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黄淑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