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91民督104号异议人(被申请人):唐光,男,汉族,1977年5月12日生,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人江苏爱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家物业)与被申请人董春艳、唐光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立案后,于2016年8月25日发出(2016)苏0891民督104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董春艳、唐光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异议人(被申请人)唐光对本院作出的支付令不服,于法定的异议期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要求撤回(2016)苏0891民督104号支付令,理由有:1、申请人服务态度差;2、申请人服务不到位,房屋漏雨、地下室积水问题,申请人一直没有及时解决;3、自来水水压低,燃气热水器、洗衣机因水压低无法正常工作;4、申请人在小区保洁、车辆停放方面失职,监控不能正常使用,被申请人电动车被盗,综上,应该撤回(2016)苏0891民督104号支付令。针对异议人的异议,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依法进行了听证,申请人爱家物业到庭参与听证,异议人唐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与听证。经审查,异议人提出的爱家物业服务态度恶劣的问题,爱家物业予以否认,因异议人提交的证据并不能反映爱家物业的服务态度,故本院认定异议人的该项异议不成立。针对异议人提出的自来水水压低的问题,因异议人的房屋在多层六层,不涉及到二次供水的问题,且水压低的原因不明,不能证明因申请人的物业服务不到位所致,故本院认定异议人的该项异议不成立。针对异议人提出的房屋漏水问题,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建设单位应当承担修复责任。此外,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如保修期已届满,房屋全体共有部分的维修责任由全体业主承担,房屋部分共有部分的维修责任由部分共有的业主承担,房屋专有部分的维修责任由该业主承担。因此,申请人作为物业服务提供者没有维修异议人房屋质量问题的义务。针对异议人提出的地下室积水问题,因异议人并未提交相应证据,故本院认定异议人的该项异议不成立。针对异议人提出的申请人因小区监控不能正常使用,异议人电动车被盗的问题,申请人不予认可,异议人未能提交证据证明电动车被盗的事实,异议人亦未提交其与申请人成立保管合同关系,故
本院认为异议人的该项异议不成立。针对异议人提出的申请人在小区保洁、车辆停放方面存在的问题,结合本院审理的申请人诉小区业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系列案中查明的申请人提供的物业服务实际情况,
本院认为,虽然申请人提供的物业服务并不完善,但尚未达到重大瑕疵的程度,本院已在正常收费标准上按90%酌减要求异议人支付物业费,申请人提供的物业服务不可能绝对完美、无任何瑕疵,如因物业服务存在瑕疵,业主即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将无法继续开展,此举既不利于物业服务的长远发展,也不利于维护广大业主的利益。异议人作为业主,应当根据物业合同约定及时交纳物业费。故
本院认为异议人的该项异议不成立。综上,经审查异议人唐光提出的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被申请人)唐光提的支付令异议。
代理
审判员 蔡红芹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明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