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337号
原告:崔某,女,199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海旺,怀远县龙亢镇法律服务所。
被告:李某,男,199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原告崔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崔某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崔某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崔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崔某负担。
审判员 王美琳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宋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