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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民初337号

337崔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2-28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崔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337号

原告:崔某,女,199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海旺,怀远县龙亢镇法律服务所。

被告:李某,男,199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原告崔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崔某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崔某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崔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崔某负担。

审判员  王美琳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宋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