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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11民初416号

申向昆、施旭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申向昆,施旭龙,黄海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11民初416号申请人申向昆,男,汉族,1981年10月11日出生,住焦作市解放区。被申请人施旭龙,男,汉族,1980年11月19日出生,现住焦作市山阳区。被申请人黄海丹,女,汉族,1981年3月31日出生,现住焦作市山阳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申向昆与被申请人施旭龙、黄海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施旭龙购买的位于山阳区长恩路1288号龙源湖国际广场天鹅湖13号楼1单元3号的房产。担保人郭胜利提供其所有的位于塔南路399号太极景润花园3号楼3××号房产一套作为担保(房产证号:焦房权证山字第××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施旭龙购买的位于山阳区长恩路1288号龙源湖国际广场天鹅湖13号楼1单元3号房产;

二、查封担保人郭胜利所有的位于塔南路399号太极景润花园3号楼3××号房产(房产证号:焦房权证山字第××号)。案件申请费4770元,由申请人申向昆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亚华

代理

审判员  张家辉

人民陪审员  李云鹏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姜红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