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17153号
原告:梁某,女,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告:李某,男,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原告梁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后,原告梁某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诉。本案因撤诉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30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原告梁某多预交的受理费150元,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梁敏红
人民陪审员 崔慧华
人民陪审员 廖洪英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孟祥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