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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民初17153号

梁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5-31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梁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17153号

原告:梁某,女,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告:李某,男,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原告梁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后,原告梁某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诉。本案因撤诉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30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原告梁某多预交的受理费150元,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梁敏红

人民陪审员  崔慧华

人民陪审员  廖洪英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孟祥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