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20463号
原告:牟元山,男,198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告:重庆瑞芙妮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西路399号17栋16-2号。
法定代表人:袁朝星,职务不详。
原告牟元山与被告重庆瑞芙妮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8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牟元山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牟元山负担。
审判员 韩玉成二〇��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林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