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11295号
原告:周占功,男,196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
被告:银川三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刘会敏,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姜青云,男,197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被告:保国忠,男,1963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原告周占功与被告银川三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姜青云、保国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在审理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何小军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王 婷
书 记 员 张 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