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04民初1731号

天津瀚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志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3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天津瀚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志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1731号

原告:天津瀚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万柳村大街富方园630201。

法定代表人:刘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刚,该公司职员。

被告:张志芬,住天津市南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瀚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志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

原告天津瀚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瀚森物业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于钟亮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韶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