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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民初17692号

杭州市萧山区环亚航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顾建峰、周华侨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杭州市萧山区环亚航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顾建峰,周华侨,来建英,汪丽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17692号原告杭州市萧山区环亚航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596640630D,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金城路628号心意广场1幢17层。法定代表人汪尧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晓波,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严丽芳,该公司员工。被告顾建峰。被告周华侨。被告来建英。被告汪丽娟。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萧山区环亚航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顾建峰、周华侨、来建英、汪丽娟借款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市萧山区环亚航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顾建峰、周华侨、来建英、汪丽娟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杭州市萧山区环亚航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顾建峰、周华侨、来建英、汪丽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66元,减半收取483元,由杭州市萧山区环亚航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杜欢庆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来亚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