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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刑初103号

林福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7-29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福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203刑初103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福强,男,199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谢娜,福建宏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思检公诉刑诉(2017)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福强涉嫌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6日2时08分许,被告人林福强酒后驾驶闽D×××××号小型轿车,沿厦门市思明区体育路88号奥永广场停车场内通道由北往南方向倒车时,车尾正面与被害人范某由东往西驾驶的闽D×××××号轿车右后侧发生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林福强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民警到场处理。经检验认定,被告人林福强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27.24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其酒后倒车,未查明车后情况,造成事故,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到案后,被告人林福强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福强具有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从重处罚情节和自首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以上二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

被告人林福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提出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福强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结合考虑被告人系在公共停车场内倒车,驾驶距离较短的情节,且具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当不致再危害社会,故本院决定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林福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许晓琳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黄子娟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安全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