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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终647号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支公司、卿笃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支公司,卿笃规,佛山市全统百货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终6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负责人:廖中兴。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凯,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卿笃规,男,195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振林,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荣,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佛山市全统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陈少伟。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卿笃规、原审被告佛山市全统百货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6民初72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支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审查认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支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系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因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支公司已预交50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支公司负担;另一半受理费,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支公司书面申请后,由本院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翟林彬

审 判 员  何美健

代理

审判员  莫志恒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汤晓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