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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4行初268号

陈志栋与上海市徐汇区民政局要求撤销离婚证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8-09-20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栋,上海市徐汇区民政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沪0104行初268号原告陈志栋,男,1981年1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吴慧琳,上海震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俞申,上海震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市徐汇区民政局,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施涛,局长。原告陈志栋要求被告上海市徐汇区民政局撤销L310104-2013-001733号离婚证一案,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2017年1月1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崇毅敏

审 判 员  陆云霞

人民陪审员  张 敬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朱 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