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702执第393号

王龙伟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02执第393号公诉机关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王龙伟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作出(2016)吉0702刑初字第501号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9日移送本院执行局执行罚金刑部分。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交纳了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6)吉0702刑初字第501号刑事判决罚金刑部分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欧英伟

审判员  刘忠杰

审判员  张京孝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吉 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