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423民初198号
原告:戴开江,男,1978年10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通海县。
被告:奎东雄,男,1991年11月5日生,蒙古族,农民,住通海县。
原告戴开江与被告奎东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受理。
原告戴开江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戴开江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开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代伟忠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文学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