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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423民初198号

戴开江与奎东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所属地区
通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戴开江,奎东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423民初198号

原告:戴开江,男,1978年10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通海县。

被告:奎东雄,男,1991年11月5日生,蒙古族,农民,住通海县。

原告戴开江与被告奎东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受理。

原告戴开江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戴开江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开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代伟忠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文学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