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3执310号申请执行人柯志盛,男,197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徐甘泉,男,198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林金梅,女,198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徐博艺,男,198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柯志盛与被执行人徐甘泉、林金梅、徐博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发送执行通知书,依法采取失信、查控等措施,因被执行人徐甘泉、林金梅、徐博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邱贵雨
审判员 胡于军执行员 林忠煌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智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