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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3执310号

柯志盛、徐甘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柯志盛,徐甘泉,林金梅,徐博艺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3执310号申请执行人柯志盛,男,197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徐甘泉,男,198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林金梅,女,198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徐博艺,男,198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柯志盛与被执行人徐甘泉、林金梅、徐博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发送执行通知书,依法采取失信、查控等措施,因被执行人徐甘泉、林金梅、徐博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邱贵雨

审判员  胡于军执行员  林忠煌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智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