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828行初1号原告魏秀平,女,197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告金乡县公安局,住所地金乡县城光明路东段路北。法定代表人马琨生,局长。第三人王全印,男,195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
原告魏秀平诉被告金乡县公安局、第三人王全印不履行户籍信息变更登记法定职责一案,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将原告户籍信息上的已婚变更为未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金乡县公安局已依法将其户籍信息变更为由,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秀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秀平负担。
审 判 长 魏圣军
审 判 员 郝 晖
人民陪审员 卢作洪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高睿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