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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22民初1875号

王念利与吕雨龙、徐明旺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8-10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王念利,吕雨龙,徐明旺,方贞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2民初1875号原告王念利,男,1976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被告吕雨龙,男,1971年8月6日出生,住河北省张北县。被告徐明旺,男,1981年7月22日出生,住福建省武夷山市。被告方贞帅,男,1985年11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永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念利与被告吕雨龙、徐明旺、方贞帅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念利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旭梅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孟繁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