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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9民初1510号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宁支行与古相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2-10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宁支行,古相忠,北京天惠参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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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1510号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宁支行,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永宁镇北门外东侧。负责人李玉民,行长。委托代理人王迎春,男,1965年2月9日出生,该支行经理,住北京市延庆区。委托代理人崔赫,女,1984年9月28日出生,该支行客户经理,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古相忠,男,1967年8月3日出生。被告北京天惠参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经纬工业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宁支行(以下简称永宁农商行)与被告古相忠、北京天惠参业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宁农商行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为,原告永宁农商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宁支行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刘芳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石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