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1510号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宁支行,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永宁镇北门外东侧。负责人李玉民,行长。委托代理人王迎春,男,1965年2月9日出生,该支行经理,住北京市延庆区。委托代理人崔赫,女,1984年9月28日出生,该支行客户经理,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古相忠,男,1967年8月3日出生。被告北京天惠参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经纬工业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宁支行(以下简称永宁农商行)与被告古相忠、北京天惠参业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宁农商行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为,原告永宁农商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宁支行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刘芳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石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