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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3民初583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行、寿光市亚亨钢结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28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行,寿光市亚亨钢结构有限公司,梁秀芬,王增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3民初583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行。住所地寿光市银海路171号。被申请人寿光市亚亨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孙家集镇寿尧路中段。被申请人梁秀芬,女,汉族,1956年1月11日生,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被申请人王增愉,男,汉族,1953年10月1日生,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行诉被申请人寿光市亚亨钢结构有限公司、梁秀芬、王增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寿光市亚亨钢结构有限公司、梁秀芬、王增愉的银行账户存款17148324.79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申请人以寿国用(2016)第(13)001号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寿光市亚亨钢结构有限公司、梁秀芬、王增愉的银行账户存款17148324.79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二、查封原告提供的担保财产寿国用(2006)第(13)001号房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行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侯秀华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杉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