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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1民初57号

段祖国与万长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段祖国,万长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1民初57号

原告:段祖国,男,197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

被告:万长林,男,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在十堰市郧阳区城关镇解放路73号6#经营烟酒店。

原告段祖国与被告万长林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段祖国至今不预交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段祖国撤诉处理。

审判员  高强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