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1民初57号
原告:段祖国,男,197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
被告:万长林,男,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在十堰市郧阳区城关镇解放路73号6#经营烟酒店。
原告段祖国与被告万长林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段祖国至今不预交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段祖国撤诉处理。
审判员 高强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