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28执1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沈阳电缆二厂线缆厂,住所地宁晋县贾家口镇延白村。
负责人:邱学增,系该厂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西坤,男,该厂职工。
被执行人:阜新绿地顺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人民大街北段46号6门。
法定代表人:王燚,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电缆二厂线缆厂与被执行人阜新绿地顺天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作出(2016)冀0528密码拿出331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该判决书现已生效,但被执行人阜新绿地顺天置业有限公司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阜新绿地顺天置业有限公司存款208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李向东
审判员 田 飞
审判员 李建勋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紫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