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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执字第141号

王关清与张海成、赵淑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乐执字第141号被执行人张海成、赵淑红:申请执行人王关清与你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履行(2014)乐商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杜军(3)负担案件受理费1400元、保全费660元、申请执行费891元。户名:乐陵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支行账号:15-788101040021564特此通知乐陵市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