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103刑初16号公诉机关南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高远,男,1987年9月19日生,壮族,初中毕业,现住南宁市青秀区。因本案于××××年××月××日所受强制措施情况。辩护人×××,工作单位和职务。南宁市人民检察院W×检×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逢杰、黄高远犯盗窃罪罪,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被告人刘逢杰、黄高远(辩护人×××)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简要概括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内容)。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书证××、证人×××的证言、被害人×××的陈述、××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勘验、检查笔录和××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逢杰、黄高远的行为(具体)已构成盗窃罪罪。(对控辩双方争议的采纳或者驳斥理由。)(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第×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刘逢杰、黄高远犯盗窃罪罪,判处……(写明判处的具体内容)。(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审判长 李 论
审判员
审判员 appoint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刘青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