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81民初509号
原告:徐从云。
被告:杨荣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从云诉被告杨荣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从云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从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从云承担。
审判员 张智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
徐从云与杨荣广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81民初509号
原告:徐从云。
被告:杨荣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从云诉被告杨荣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从云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从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从云承担。
审判员 张智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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