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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2财保19之1号

申请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谷县某某路支行与被申请人府谷县某某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府谷县某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刘某、孙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2-17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谷县某某路支行,府谷县某某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府谷县某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刘某,孙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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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2财保19之1号申请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谷县某某路支行。法定代表人惠某某,该行行长。被申请人府谷县某某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府谷县某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刘某,男。被申请人孙某,女。本院受理的申请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谷县某某路支行与被申请人府谷县某某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府谷县某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刘某、孙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谷县某某路支行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孙某名下位于西安市未央区某某路某某城的房产予以查封。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谷县某某路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查封被申请人��某名下位于西安市未央区某某路某某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孙某名下位于西安市未央区某某路某某××幢×××××号房屋(权属证号××××××-××-×-××-×××××〜×),以及位于西安市未央区某某路某某××幢×××号车库(权属证号××××××-××-×-××-××××〜×,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曹保华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剑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