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初18号
原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16号自编B栋5楼。
法定代表人:卢遵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胜辉,北京雷杰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苌冬梅,北京雷杰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新京润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28号206号楼北B118号。
法定代表人:朱思昊,董事长。
原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北京新京润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讼,本院受理后向原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送达了《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交款通知书》,限其于收到本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三十三万四千八百九十九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回起诉处理。
原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签收本院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全奕颖
审 判 员 何灵灵
代理
审判员 张弘二○���七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薛俣潇
书记员田亚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