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1民初3712号
原告:杨红兵,男,1957年3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告:陆秀梅,女,1973年5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被告:王万元,男,1971年8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被告:丁岐云,男,1987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被告:白宗惠,女,1953年4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
原告杨红兵诉被告陆秀梅、王万元、丁岐云、白宗惠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立案。
原告杨红兵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红兵撤诉。案件受理费3188元,减半收取计1594元,由原告杨红兵负担。
审判员 江立龙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何开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