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628执15号申请执行人戴某萍,女。被执行人管某顺,男。戴某萍申请执行管某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作出的(2016)云0628民初70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第三项确定:原告管某顺补偿被告戴某萍15000.00元,于2016年12月30日前支付10000.00元,2017年12月30日前支付5000.00元。调解书履行期限到后,管某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戴某萍向本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管某顺应补偿的费用共计10000.00元。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执行,由李鸿梅负责主办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缴纳执行标的款10000.00元、案件受理费25.00元、申请执行费5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作出的(2016)云0628民初70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鸿梅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文忠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