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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2执3227号

任涛与陕西鼎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14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任涛,陕西鼎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2执3227号申请执行人任涛,男,197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鼎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原名称陕西恒力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未民初字第04407号民事判决,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陕西恒力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陕西鼎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鼎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8998元及逾期利息;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杜娟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