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13552号
原告:东莞市汇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金龙路59号广发鸿枫大厦第十一层E、F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5682606493。
法定代表人:宋治平,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松盛,广东众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家盛,广东众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东莞市雅通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主山大草坊横街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398195177Y。
法定代表人:周景盈。
被告:章自元,男,汉族,1972年10月2日出生,住湖北省浠水县,原告东莞市汇金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雅通纸制品有限公司、章自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欧泽林
人民陪审员 房嘉敏
人民陪审员 梁筱婷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阳 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