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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13552号

东莞市汇金商贸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雅通纸制品有限公司、章自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东莞市汇金商贸有限公司,东莞市雅通纸制品有限公司,章自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13552号

原告:东莞市汇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金龙路59号广发鸿枫大厦第十一层E、F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5682606493。

法定代表人:宋治平,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松盛,广东众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家盛,广东众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东莞市雅通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主山大草坊横街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398195177Y。

法定代表人:周景盈。

被告:章自元,男,汉族,1972年10月2日出生,住湖北省浠水县,原告东莞市汇金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雅通纸制品有限公司、章自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欧泽林

人民陪审员  房嘉敏

人民陪审员  梁筱婷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阳 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