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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9民初470号

孙国圣与京环兴宇(唐山)橡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8-08-03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国圣,京环兴宇(唐山)橡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9民初470号原告孙国圣,男,1985年12月7日生,汉族,住玉田县。被告京环兴宇(唐山)橡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继红,系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国圣与被告京环兴宇(唐山)橡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银行存款140000元或等价值的家庭财产予以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京环兴宇(唐山)橡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价值140000元的财产或等数额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查封(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廉立伟

审 判 员  刘连友

代理

审判员  王庆杰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