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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81执652号

杜某某与柏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4-21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杜某某,柏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81执652号申请执行人杜某某,女,42岁,洮南人,现住洮南市。被执行人柏某某,男,1971年3月29日生,汉族,洮南人,现住同上。上列当事人因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洮黑民初字第2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柏某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柏某某给付欠款5万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银行、信用合作联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向房产、车辆、工商管理部门查询房产、车辆、工商登记情况,被执行人柏某某名下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杜某某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的证据和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本案被执行人柏某某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杜某某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的证据和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如发现被执行人柏某某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杜某某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洮黑民初字第2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奎忠

审判员  金安宁

审判员  李 晖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何秋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