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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03执1166号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邵麦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4-11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邵麦英,艾秋水,湖口县九龙贸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03执1166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住所地九江市,负责人陶然。被执行人邵麦英,女,汉族,1971年5月26日出生,住九江市彭泽县。被执行人艾秋水,男,汉族,1971年7月5日出生,住九江市彭泽县。被执行人湖口县九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口县鄱阳湖大市场,法定代表人艾秋水。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执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申请邵麦英、艾秋水、湖口县九龙贸易有限公司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邵麦英、艾秋水、湖口县九龙贸易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案款5090622.0元,承担执行费52853.11元。现因被执行人邵麦英;艾秋水;湖口县九龙贸易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403执116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侠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琚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