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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223民初53号

朱某与后某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宕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11-12
所属地区
宕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当事人
朱某,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23民初53号

原告:朱某,男,1962年1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宕昌县理川镇上街村五社农民。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后某,男,现年50岁左右,汉族,现住宕昌县。

原告朱某与被告后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朱某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韩丽慧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昕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