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23民初53号
原告:朱某,男,1962年1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宕昌县理川镇上街村五社农民。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后某,男,现年50岁左右,汉族,现住宕昌县。
原告朱某与被告后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朱某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韩丽慧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昕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