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4民初683号
原告:贺广红,女,1978年2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宁,安徽元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政,男,1956年2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负责人:俞能德,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广红与被告沈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贺广红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贺广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贺广红撤诉。案件受理费用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贺广红负担。
审判员 韩佑斌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柳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