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决 定 书(2016)鲁06执恢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芦浩与被执行人烟台海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烟台铣床附件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将案件指定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此案作结案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决定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芦浩与被执行人烟台海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烟台铣床附件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审判长 徐芳东
审判员 张 雷
审判员 邵志强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怡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