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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执恢字第3号

芦浩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2-27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决 定 书(2016)鲁06执恢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芦浩与被执行人烟台海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烟台铣床附件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将案件指定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此案作结案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决定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芦浩与被执行人烟台海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烟台铣床附件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审判长  徐芳东

审判员  张 雷

审判员  邵志强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怡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