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81民初80号
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富联路1588号。法定代表人吴永旭,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邢绍东,系原告公司职员。
被告:铁力宇祥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铁力市铁力镇森林街。法定代表人周利光,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洋,系被告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铁力宇祥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
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66.00元,减半收取计733.00元,由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明艳
代理
审判员 韩玲玲
人民陪审员 李艳威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范桂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