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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781民初80号

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铁力宇祥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2-24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铁力宇祥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81民初80号

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富联路1588号。法定代表人吴永旭,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邢绍东,系原告公司职员。

被告:铁力宇祥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铁力市铁力镇森林街。法定代表人周利光,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洋,系被告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铁力宇祥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

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66.00元,减半收取计733.00元,由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明艳

代理

审判员  韩玲玲

人民陪审员  李艳威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范桂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