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2404刑初238号

俞某某、俞某1故意伤害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29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孟某某,俞某某,俞某1,俞某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4刑初238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孟某某,男,196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为吉林省珲春市,户籍所在地为珲春市。系本案被害人。被告人俞某某,男,1962年7月16日出生,朝鲜族,出生地为吉林省珲春市,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为珲春市。曾因犯挪用公款罪、贪污罪,于1993年12月6日被判处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因犯诈骗罪,于2013年12月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于2015年4月2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11月30日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同年12月13日被珲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6年7月19日被珲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由珲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珲春市看守所。被告人俞某1,男,1964年7月29日出生,朝鲜族,出生地为吉林省珲春市,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为珲春市。因本案,于2015年11月30日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同年12月13日被珲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6年7月19日被珲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由珲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珲春市看守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俞某2,男,1958年5月23日出生,朝鲜族,出生地为吉林省珲春市,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为珲春市。珲春市人民检察院以珲检刑检刑诉[2016]2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俞某某、俞某1��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孟某某以被告人俞某某、俞某1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俞某2的行为给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2017年2月8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孟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俞某某、俞某1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俞某2的刑事附带民事起诉。

本院认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孟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俞某某、俞某1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俞某2的刑事附带民事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孟某某撤回对被告人俞某某、俞某1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俞某2的刑事附带民事起诉。

审 判 长  金哲锋

人民陪审员  郑小兰

人民陪审员  谭 晶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宋 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