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4刑初238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孟某某,男,196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为吉林省珲春市,户籍所在地为珲春市。系本案被害人。被告人俞某某,男,1962年7月16日出生,朝鲜族,出生地为吉林省珲春市,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为珲春市。曾因犯挪用公款罪、贪污罪,于1993年12月6日被判处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因犯诈骗罪,于2013年12月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于2015年4月2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11月30日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同年12月13日被珲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6年7月19日被珲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由珲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珲春市看守所。被告人俞某1,男,1964年7月29日出生,朝鲜族,出生地为吉林省珲春市,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为珲春市。因本案,于2015年11月30日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同年12月13日被珲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6年7月19日被珲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由珲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珲春市看守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俞某2,男,1958年5月23日出生,朝鲜族,出生地为吉林省珲春市,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为珲春市。珲春市人民检察院以珲检刑检刑诉[2016]2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俞某某、俞某1��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孟某某以被告人俞某某、俞某1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俞某2的行为给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2017年2月8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孟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俞某某、俞某1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俞某2的刑事附带民事起诉。
本院认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孟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俞某某、俞某1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俞某2的刑事附带民事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孟某某撤回对被告人俞某某、俞某1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俞某2的刑事附带民事起诉。
审 判 长 金哲锋
人民陪审员 郑小兰
人民陪审员 谭 晶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宋 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