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4民初1102号
原告:陈像,男,1974年8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告:重庆碧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长征北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宁兴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平,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陈像与被告重庆碧峰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
原告陈像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像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被告重庆碧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乔程程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谢晓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