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5民初188号
原告:黄翠萍,女,1986年2月16日生,住岷县。
被告:贾凌,男,1987年9月24日生,住岷县。
原告黄翠萍诉被告贾凌离婚纠纷一案,岷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后,因原告黄翠萍是岷县人民法院的借调人员,岷县人民法院报请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法院,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2日裁定本案由漳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原告黄翠萍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黄翠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黄翠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黄翠萍负担。
审判员 李兴伟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漆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