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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25民初188号

原告黄翠萍诉被告贾凌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27
所属地区
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黄翠萍,贾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5民初188号

原告:黄翠萍,女,1986年2月16日生,住岷县。

被告:贾凌,男,1987年9月24日生,住岷县。

原告黄翠萍诉被告贾凌离婚纠纷一案,岷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后,因原告黄翠萍是岷县人民法院的借调人员,岷县人民法院报请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法院,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2日裁定本案由漳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原告黄翠萍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黄翠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黄翠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黄翠萍负担。

审判员  李兴伟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漆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