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8民初21161号
原告:柴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顺河,遂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学冉。
被告:王变。二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康春,河南展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柴峰与被告李学冉、王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柴峰负担。
审 判 长 李山民
审 判 员 赵学广
人民陪审员 王开军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高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