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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8民初21161号

柴峰与李学冉、王变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2-17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柴峰,李学冉,王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8民初21161号

原告:柴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顺河,遂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学冉。

被告:王变。二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康春,河南展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柴峰与被告李学冉、王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柴峰负担。

审 判 长  李山民

审 判 员  赵学广

人民陪审员  王开军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高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