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5民初768号原告陈占敏,男,汉族,1970年4月17日生,住登封市。被告吉宽木,男,汉族,1966年5月8日出生,住登封市。
原告陈占敏诉被告吉宽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在对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向本院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不能向被告吉宽木送达诉讼法律文书,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导致本案诉讼法律文书无法向被告送达。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住所均不能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占敏的起诉。原告预交的受理费415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鸿涛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朱国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