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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25民初99号

许明生与余晓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7-01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许明生,余晓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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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825民初99号

原告:许明生,男,198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舒城县,现住浙江省龙游县。

被告:余晓波,男,1994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

原告许明生与被告余晓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要求被告余晓波归还借款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许明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余晓波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

经审理认定,被告余晓波于2016年9月29日到原告处借款2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款后,被告对该借款至今未予清偿。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余晓波归还原告许明生借款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余晓波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淑娟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代

书记员 王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