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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刑终46号

鲍家军、沈明杰等赌博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赌博
当事人
鲍家军,沈明杰,芮泽民,李信保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刑终46号原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鲍家军,男,1974年10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河南省固始县。因赌博于2007年4月3日被原吴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于2008年8月4日被原吴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8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羁押),2016年9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沈明杰,男,1970年11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霍邱县。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8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羁押),2016年9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芮泽民,男,1971年11月2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安徽省霍邱县。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8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羁押),2016年9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李信保,男,197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固始县。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8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羁押),2016年9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鲍家军、沈明杰、芮泽民、李信保犯赌博罪一案,于2016年10月20日作出(2016)苏0509刑初1583号刑事判决,以赌博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鲍家军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被告人沈明杰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被告人芮泽民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被告人李信保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随案移送的非法所得人民币44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鲍家军、沈明杰不服,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鲍家军、沈明杰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鲍家军、沈明杰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鲍家军、沈明杰撤回上诉。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9刑初158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贾 赟

审判员 李秀康

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文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