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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2民初5884号

孙某某与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23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郭某某,孙某某,郭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2民初5884号

原告:孙某某,女,196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

被告:郭某某,男,1979年11月10日出生.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立案。2017年2月8日,原告孙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孙某某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茂友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赵 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