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2民初5884号
原告:孙某某,女,196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
被告:郭某某,男,1979年11月10日出生.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立案。2017年2月8日,原告孙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孙某某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茂友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赵 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