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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民终160号

马文侠、承德市国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马文侠,承德市国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民终1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文侠,女,1954年12月5日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长江,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承德市国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大厦11层。

法定代表人:孙彦国,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东兴,河北尚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马文侠因与被上诉人承德市国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16)冀0802民初33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马文侠于2017年2月8日,以遗漏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马文侠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16)冀0802民初332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马文侠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300.00元,减半收取650.00元,由马文侠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00元,减半收取650.00元,由马文侠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琳丽

审 判 员  刘 音

代理

审判员  魏 华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 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