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1302行初11号原告泗阳县求索网吧,注册号321323000030315,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人民路东侧(万豪国际广场A区*幢AS3-01-02-03-04)。负责人徐业明,该网吧投资人。委托代理人张学锋,该网吧副经理。被告泗阳县公安局,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北京西路88号。法定代表人李庆峰,该局局长。应诉负责人周红梅,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翟云常、韩磊,该局工作人员。
原告泗阳县求索网吧诉被告泗阳县公安局不服行政处罚一案,经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集中管辖,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泗阳县公安局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泗阳县求索网吧撤回对被告泗阳县公安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泗阳县求索网吧负担。
审 判 长 许红会
人民陪审员 臧其美
人民陪审员 丁 耀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余舒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