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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85民初705号

临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梅其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梅其辉,赵亚芸,邵昌华,梅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85民初705号申请执行人临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临安市锦城街道城中街442号,组织机构代码14375820-6。法定代表人曹关跃,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梅其辉,男,198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临安市。被执行人赵亚芸,女,1986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址临安市,现住临安市。被执行人邵昌华,男,198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临安市。被执行人梅珍,女,198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临安市,现住临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85民初31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梅其辉、赵亚芸、邵昌华、梅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梅其辉、赵亚芸、邵昌华、梅珍履行(2016)浙0185民初313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梅其辉、赵亚芸、邵昌华、梅珍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邵昌华名下有牌号为浙A×××××号的北京现代小型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邵昌华名下牌号浙A×××××8号的北京现代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间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

二、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诚迪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