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781执78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法定代表人温凯,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孙国富,男,1964年10月8日出生,住铁力市。被执行人魏淑芹,女,1971年4月5日出生,住铁力市。被执行人王春连,男,1976年2月22日出生,住铁力市。被执行人王胜利,女,1981年8月14日出生,住铁力市。被执行人陈宝山,男,1960年2月19日出生,住铁力市。被执行人艾喜杰,女,1964年9月28日出生,住铁力市。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孙国富、魏淑芹、王春连、王胜利、陈宝山、艾喜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铁商初字第90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孙国富、魏淑芹、王春连、王胜利、陈宝山、艾喜杰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孙国富、魏淑芹、王春连、王胜利、陈宝山、艾喜杰至今未全部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证券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等情况,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兆涛
代理
审判员 杨艳国
代理
审判员 张海龙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范思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