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2民初9555号
原告:祺聚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凤星路1588号1幢2层B区162室。
法定代表人:高永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玉琴,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千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新台州大厦19-A。
法定代表人:尹志升。
原告祺聚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千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
原告祺聚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祺聚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200元(已减半),由原告祺聚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波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代
书记员 李含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