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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民初9555号

祺聚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与浙江千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祺聚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浙江千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2民初9555号

原告:祺聚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凤星路1588号1幢2层B区162室。

法定代表人:高永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玉琴,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千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新台州大厦19-A。

法定代表人:尹志升。

原告祺聚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千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

原告祺聚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祺聚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200元(已减半),由原告祺聚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波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代

书记员  李含燕 关注公众号“”